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儀表的防爆問題
儀表廣泛應用于石油、化工、煤炭、冶金、建材等工業(yè)生產(chǎn)部門,而有很多生產(chǎn)工序又是在有易燃易爆氣體或粉塵的環(huán)境里進行的,危及人身和設備的事故隨時可能發(fā)生,必須對所有電動儀表提出防爆要求。從某種意義上說,防爆問題能否解決,也是電動儀表能否取代氣動儀表用于危險場所的關鍵。
防爆技術的研究首先在煤礦受到重視,主要針對井下電氣設備的防爆,隨后逐漸發(fā)展為各種易燃易爆場所使用的自動化儀表的防爆。與此相應,國內外都相繼制定了有關標準。我國國家標準《爆炸性氣體環(huán)境用電氣設備通用要求》(GB 3836.1—2000)就是針對應用于易燃易爆場所的一切電氣設備制定的 其中包括自動化儀表。
國內外電氣設備的制造行業(yè),在防爆設計上無非采取兩種途徑:其一是在結構上用隔離措施,把電路和周圍環(huán)境隔絕,使電路正常工作時所產(chǎn)生的熱量和故障狀態(tài)下形成的電火花及高溫局限于密閉殼體之內,不致把外界易燃易爆氣體引燃;另一種途徑是從電路的能量上加以限制,使電路無論在正常工作中或發(fā)生短路、斷路等故障狀態(tài)下,所產(chǎn)生的火花都不足以引燃易燃易爆氣體,它所產(chǎn)生的溫度也不足以使易燃易爆物自燃。
前一途徑主要靠結構上防范,可稱為“結構防爆";后一途徑是從根本上排除發(fā)生災害的可能性,其措施更為積極,稱為“本質安全防爆",簡稱“本安防爆"。
結構防爆的具體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。
(1) 采用嚴密的外殼,符合規(guī)定的螺紋和高質量的密封墊,并且在導線引出口上采用特殊結構的密封接口。外殼材料,如為鋁合金,其含鎂量應有限制。外殼以內除電路器件外, 應有一定的空間容積,使內部氣體有膨脹的余地。
(2) 向外殼里輸送潔凈的壓縮空氣,使殼內維持正壓,周圍易燃易爆氣體不能進入,從而防止它與電路直接接觸。這種辦法需要有氣源和管路。
(3) 在外殼里充油,電路浸沒在油里,其熱量被油帶走,火花被油所熄滅,也起了電路和周圍氣體隔離的作用。高壓電路的油開關就是靠油熄滅電弧的。
(4) 在電路和外殼間的空隙里充填石英砂,也起熄弧和隔熱的作用,某些熔斷器的瓷管 里就采用充砂的措施。
在儀表方面,通常稱為“隔爆型"的儀表,多半采用上述*種措施。至于充油、充砂及正壓措施 因其不夠方便,很少用在儀表中。比較完善的防爆儀表不是靠結構防爆措施,而是靠設計本質安全防爆電路,構成“本安型"儀表。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的電 氣設備和儀表不一定都需要特殊的防爆設計。根據(jù)GB3836.1的規(guī)定,電壓不超過1.2V, 電流不超過0.1A,且其能量不超過20W或功率不超過25mW的電氣設備,經(jīng)檢驗單位認可后,允許直接使用于工廠爆炸性氣體環(huán)境中和煤礦的井下。某些傳感器及敏感元件, 如熱電偶、熱電阻、光敏電池等,就屬于這類電氣設備。但是必須注意,這類簡單元件和其他儀表配套使用時,要考慮配套儀表的安全性。不但如此,由于配套儀表往往安裝在遠離傳感器或敏感元件的地點,所以應考慮信號導線及配套儀表發(fā)生的故障對危險場所產(chǎn)生的影響。
可見,單純考慮儀表本身的防爆是不夠的,即使儀表內部電路設計得完吳無缺,達到本質安全防爆的要求,也只能稱得上是本質安全儀表,而不能構成本質安全系統(tǒng)絕大多數(shù)自動化儀表不是孤立的,要有電源供電,要有信號線傳遞信息。若這些導線帶有較高電壓或有較大電流,對易燃易爆場所就是一種威脅。即使正常狀態(tài)下的電壓和電流都很小,不足以釀成災禍,還應考慮故障狀態(tài)下的各種表現(xiàn)。例如 熱電偶本身雖然是相當安全的,但它的導線和溫度變送器相連,如果溫度變送器出現(xiàn)故障,高電壓或大電流就會經(jīng)過導線傳到熱電偶 的安裝地點。為了防止意外,溫度變送器的電源要采取隔離措施,避免共模高壓傳遞,并且在導線上加限流電阻,以免短路時電流過大。對于差壓變送器,只有利用安全柵,才能構成本質安全系統(tǒng)。
總之,本質安全儀表的電路在規(guī)定的試驗條件下,無論正常工作或故障狀態(tài)下所產(chǎn)生熱效應和火花 均不能點燃規(guī)定的爆炸性混合物。本質安全系統(tǒng)固然應由本質安全儀表組成, 但這只是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,還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外界各種足以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 能量進人危險場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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